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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者:华靖月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29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25)1X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X及辩护人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X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焦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从轻减轻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焦XX违法所得10000元(已退缴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律师说法:《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规定:“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开设赌场行为人实际控制账户中的投注金额显然只会包括参赌人实际投入的资金,而不会包括并未提现的累积赌博中产生的虚拟资金。虽然该意见针对的是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和境内网络开设赌场只是地域和形式上的差别,二者中的“赌资”显然是相同的概念,因此完全可以进行类比。从证据方面来审视上述累加式计算方式: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往往采取团伙作案方式,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以及对网络技术利用的能力较高,而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也仅能从银行账户资金、犯罪嫌疑人与参赌人员的一对一的供述以及网络赌场内部管理系统的赌博记录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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