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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缓刑一年

发布者:华靖月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身份不符合国家扶贫政策条件,为获得扶贫款。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有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该账户接收到资金后,张某某在上线的指示下,将接收的资金转移至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并说装修房子,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柜台、ATM机取现后,将资金转存到其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7日,张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共接收非法资金300000元。 审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律师分析: 1、张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补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4、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且认罪认罚的案件,建议在公安阶段进行退赔以便办理取保候审,和后续争取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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