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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不当利益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368人看过

1.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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