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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0日|分类:期货交易 |305人看过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为无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除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请求受益人支付费用或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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