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该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5)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7)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8)依法被查封、监管的房地产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9)已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