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暴力犯罪 |316人看过

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会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将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