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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2419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4.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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