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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公司法 |781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设立后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退出。但是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进而退出公司,公司法第89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情形(1)、(3)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当公司出现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大股东压迫小股东时,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89条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有利于完善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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