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公司法下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公司法 |2527人看过

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关,知悉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由公司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该义务会对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应当向相关权利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公司董事在2024年7月1日开始,都应当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对股东出资进行催缴,留存催缴的书面记录,以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