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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诉讼中,被告拒绝提供源程序时的侵权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李家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3日|分类:知识产权 |770人看过

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责任,原告除应提交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外,还应至少提交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不过如前所述,由于不同的源程序可能实现相同的功能,通过编译可以得到完全相同的目标程序,因此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但是,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程序,又该如何处理呢?

典型案例一:合肥乐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琪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通常需遵循“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原则。由于相同的软件页面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代码)进行表达,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提交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和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代码,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若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破解权利软件的行为,则法院对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要求可以相应降低,对权利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推定侵权是否成立。【案例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该案揭示了软件著作权纠纷拒不提供软件源程序时“实质性相同”的认定方法,法院鉴于被告曾在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中自述破解了原告软件,故综合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该案展示了软件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运用的一个新思路,值得借鉴。

典型案例二:GOLFZONCO.LTD与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被告妨碍取证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比对的,若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的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均高度近似,可以认定侵权。【案例来源】青岛中院(2019)鲁02知民初213号,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三: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在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如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典型案例

案例二,在原告已证明被告对涉案专利具有接触可能性以及两款软件的可视化内容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是二者在瑕疵显示上亦相同的情况下,原告已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仍以被告未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为由,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者的源代码构成实质近似,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述两案再次明确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对软件侵权判断仍应坚持“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标准,若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或者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的,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

在下一期中,我们将讨论:“实质性相似标准适用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包括:嵌入式软件源程序无法直接对比时的处理、开源代码对“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影响、无法读取侵权目标程序时的侵权判定、同一性对比的“软件独有信息对比法”等,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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