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朱某某父母决定出资在武汉市为儿子朱某某购买住房一套,因多种原因最终以朱某某当时的女友郑某某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及贷款。2018年4月,朱某某父母先后向郑某某共计支付465000元(后退还30000元茶水费)作为购房费用,以郑某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xx小区商品房一套。自2018年6月开始,朱某某父母按月向郑某某支付购房贷款共计人民币233700元,再由郑某某按月进行购房贷款的支付。后朱某某与郑某某因性格原因选择分手,朱某某父母多次要求郑某某归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购房贷款,但郑某某拒不返还。
朱某某父母委托胡晶律师于2021年4月2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庭审过程中,胡晶律师与郑某某的代理律师围绕证据材料中手写出资清单证明效力的问题、涉案房产是否为赠与的问题、涉案款项的具体数额问题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2021年8月3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母亲返还款项668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购房款是朱某某父母辛苦半辈子攒下的积蓄,最终成功以判决的形式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