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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怎么办?
A: 《商标法》第三?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由此可见,当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程序争取被驳回商品项目权利,同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将商标分割。需要分割的,则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原申请将分割为两件商标,对分割出来的部分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生成新的申请号(原商标号带A);对复审商品项目部分保留原申请号,进入评审审查阶段。如果申请人选择放弃部分驳回的商品项目,则可以等待驳回复审15日法定程序终结,商标局将对初步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