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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未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怎么办?

作者:闫顺博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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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转让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未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怎么办?

A: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因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收到《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时,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日起三十天内进行补正,将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也可根据自身商标使用情况,选择注销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项目,避免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情形。同时,补正回文说明近似商标已转让或注销情况,该商标转让申请会继续审查并核发商标转让证明。



闫顺博,全国优秀律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聊城广播电视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栏目特邀嘉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6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