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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转让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未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怎么办?
A: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因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收到《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时,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日起三十天内进行补正,将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也可根据自身商标使用情况,选择注销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项目,避免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情形。同时,补正回文说明近似商标已转让或注销情况,该商标转让申请会继续审查并核发商标转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