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某地块项目。后因项目未能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协议于2020年解除。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向再审申请人支付6950万元项目合作款,协议解除后应予返还。再审申请人则辩称,该款项实际系双方另一合作项目的付款,不应返还。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诉请,判令再审申请人返还6950万元。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难点
- 款项性质不明:部分转账备注为“借款”“项目转让款”等,未明确指向案涉项目。
- 多项目资金混同:双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资金往来涉及多个公司主体及个人账户,账目复杂。
- 另案干扰:再审申请人试图援引另案备忘录及对账记录,主张本案款项已被纳入另一项目的结算金额(13587万元)中。
- 程序抗辩: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备忘录约定在一个月内提出结算,已丧失权利。
三、律师代理结果
代理成果:
- 成功维持一审、二审胜诉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950万元应返还被申请人。
代理作用:
- 精准论证举证责任: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不用于案涉项目的情况下,应由再审申请人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其他项目,而对方未能完成举证。
- 有效切割另案事实:指出另案备忘录未明确列明已付款项具体构成,对账录音仅显示“优先计入”而非“全部计入”,双方亦未签订书面确认协议,成功说服最高院认定另案未包含本案6950万元。
- 击破程序抗辩:指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起结算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该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 瓦解“金额拼凑”质疑:强调被申请人已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对方提出的矛盾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四、最终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各项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判决维持,再审申请人应返还69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