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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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栾XX、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文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7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与被告栾XX、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1日,本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将青岛市城阳区中XX房屋交给原告;2、请求判令两被告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货款7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从2014年9月30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栾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欠原告段XX购鱼款项79万元,至2014年7月24日《协议书》签订之日无力偿还,被告自愿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价79万元,以房抵债用以偿还其所欠鱼款,并签订《协议书》。
被告辩称,该货款金额79万并未经过结算核账,系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在以房抵债的协议下签订的;在签订该协议后,被告已经陆续偿还款项30万元;该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XX对于原告与被告栾XX之间的买卖合同及欠款数额并不清楚,直至原告带着社会人员多次上门催要催债,并胁迫打伤栾XX且在以房抵债当天,原告带着社会人员七八个人逼迫栾XX要求王XX回家签字,该以房抵债协议并非王XX真实意思表示,其不清楚欠款情况,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原告提交2014年7月22日欠条一份、2014年7月24日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栾XX、王XX欠原告鱼款79万,被告承诺2014年7月31日之前不能全部付清79万的鱼款,自愿将涉案房屋作价79万抵给原告,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将还款日期变更为2014年9月30日。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提出系在原告殴打、胁迫下所签。2014年7月22日该欠条的内容中,并没有写明欠款的金额,而说的是“欠鱼款7月31号还不上”,反而证明该欠条针对的内容系2014年6月份签署的暂记30万元的欠条,充分说明截至此时原被告双方并未最终结算欠款数额,只是认可实际的欠款数额为6月份签署的30万元左右。同时该欠条只有被告栾XX的签名,充分证明被告王XX对此事均不知晓。而对于以房抵债协议书的签署,原告明确系写明的是作价79万元将房屋抵给原告,也并未说明双方已经结算双方之前供货的金额,且系在原告纠集社会人员到被告家里出示已经打印好了该协议书强制被告签字,该协议书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7月22日的欠条并没有王XX的签字,王XX对原告与栾XX的买卖合同、欠款并不清楚,7月24日签订的以房抵债的协议,系原告纠集他人以栾XX的健康威胁强迫王XX签字。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不予认可,既然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提交原始提货出库单据。
2、原告提交2014年6月11日被告栾XX出具今拉沙子口段XX鱼大约欠人民币30万元左右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偿还的该笔欠款,与以房抵债协议书不存在关联性。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中明确写明是基于本案的鱼款买卖关系,拖欠的货款,且载明的是今拉沙子口段XX鱼大约欠人民币30万元左右(因帐未算)款额是大约数,因此该证据是基于同一鱼款买卖合同所签订的欠条,且该证据充分证明双方自始至终并未经过完整的核算、结算,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2014年7月22日的欠条,充分说明该欠条系指2014年6月11日大约30万元的款项如不能付清,因此,结合该两条证据的时间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所涉的欠条和以房抵债协议书的法律关系。该欠条系栾XX一人签字,被告王XX并不知晓,也不能证明与王XX有关。
3、被告提交中国XX银行汇款凭证3张,收条一张,证明2014年9月29日栾XX向原告偿还鱼款10万元,2014年11月7日还款8千元,2014年11月20日还款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还款9万2千元,前后四次共计还款30万元。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转账记录均系被告王XX转给原告,王XX主张对欠款不知情,与事实不符,上述还款均系偿还原告提供的2014年6月11日欠条中的30万欠款。
4、被告提交2014年7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一份,证明2014年7月22日即原告主张的第二份欠条,系原告携带其他人员到被告栾XX处殴打胁迫其签订,为此被告栾XX已经报警,因为原告未得到有效的制裁,7月24日又带了一帮人再次到栾XX处胁迫其签字。
被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明无法证明与原告有关,上次开庭后,公安机关已对原告进行调查,无刑事犯罪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但对其证明力以及双方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问题,本院将考虑证据的具体证明内容、证据的互相印证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栾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栾XX从原告段XX处批发海产品销售。2014年6月11日,栾XX出具文书一份,内容为;“今拉沙子口段XX鱼大约欠人民币叁拾万元左右。(因帐未算)款额是大约数。打条人栾XX,落款日期2014年6月11日”。2014年7月22日,栾XX出具文书一份,内容为:“欠段XX鱼款柒月叁拾壹号还不上,中XX一处归段XX所有。欠鱼款人栾XX。身份证号。落款日期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4日,栾XX、王XX与段XX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栾XX、王XX欠乙方段XX鱼款柒拾玖万元,至现在为止,所有的鱼甲方已全部卖掉,但甲方现在无力全额支付柒拾玖万元的鱼款。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如果2017年7月31日之前甲方不能全部付清柒拾玖万元的鱼款,甲方自愿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中XX_号楼_单元_户的房屋,作价柒拾玖万元抵给乙方。二、……。落款甲方栾XX、王XX,乙方段XX,落款日期2014年7月24日,文书底部附注:还款日期变更为2014年9月30日,落款段XX,落款日期2014.7.24。2014年9月29日,段XX收到被告付款100000元;2014年11月7日,王XX向段XX工商银行尾号9791号账户汇款8000元;2014年11月20日,王XX向上述账户汇款1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王XX向上述账户汇款9200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2日,夏庄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一份,委托鉴定机构对栾XX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原告、被告的起诉、答辩意见及双方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2014年7月22日的欠条、2014年7月24日的协议书签订时是否存在威胁、胁迫情形。经查,被告提交鉴定委托书一份,但该文书并非是公安机关调查后的结论性文书;2019年6月20日开庭时,被告提出原告的催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庭后本院再次告知被告栾XX本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至2019年8月21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未提交其它公安的处理材料。综上,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签订相关文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2、2014年7月24日的协议书中确定的79万元鱼款是否经过核算,与2014年6月11日的欠条是何关系。经查,2014年6月11日的欠条已经载明“(因帐未算)款额是大约数”,因此该欠条中记载的30万元并非是经过核算的数目;2014年7月22日的欠条则未记载欠款数额;2014年7月24日的协议书则明确记载鱼款是79万元,更是载明如果到2014年7月31日不能全部付清,则将中黄埠房屋作价79万元抵债。综上,2014年7月24日中记载的货款79万元应是双方核算后的数额,且涵盖了2014年6月11日记载的30万元欠款数额。
3、被告王XX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王XX在2014年7月24日的协议书中签字,系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行为,本案合同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XX应承担还款责任。
2014年7月24日,双方确认被告拖欠货款为79万元,此后,被告先后四次还款共计30万元,因此被告尚欠货款49万元应予支付,原告主张支付货款79万元与事实不符,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最后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因此利息计算应从次日即2014年10月1日起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相关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栾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XX货款49万元。
二、栾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XX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段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段XX负担3050元,由栾XX、王XX负担8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文杰律师,咨询电话:13365327931。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在读),现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