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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文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青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