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了,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依然处在停工停产状态,发生了缓发工资、少发工资甚至不发工资的情况。最近杨律师就接到咨询,疫情期间公司不发工资违法么?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违法,但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及仲裁结果都具有较大变化。
一般情况下违法
救济方式
1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提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一般是离职或者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时的救济方式)
3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
但是现在是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大部分员工无法正常上班,而上海市对于这种情况也专门出台了相应的解答。其中工资金额、发放时间、仲裁意见的变化总结如下。
工资金额变化
1员工居家或远程办公的,正常发放工资。
2没有或无法安排员工参与工作的,企业安排员工优先使用带薪年假或假期,按照假期工资发放报酬。
3不符合前两种情况,或者无法出勤日期超过可使用假期的,用人单位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资,并按照该工资发放。因大部分企业疫情影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月),若小于一个周期,按原工资发放。
可缓发工资
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不发工资的仲裁解决
正常情况下,因不发、少发工资提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基于疫情特殊情况,目前应着力恢复劳动关系,且一般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5.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6.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7.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