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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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了,“能不能”不收法院材料

作者:杨扬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12次举报

作者语

大家好,本公众号的创立目的便是想以最简单的语言,以一个个细小的点,普及一些法律知识,帮助大家特别是普通老百姓解答问题、了解法律、知晓法律程序。若是有问题可以直接留言询问,作者会做简单解答。这是能不能系列的第一期也希望大家支持。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拒收法院文书有用么?

 

杨律师作为从事法律行业多年的律师,见过许多当事人。在面对诉讼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不仅对于诉讼程序天然地产生抗拒,而且对于很多法律程序并不了解。现在邮寄法律文书是法院较为常见的送达方式,但是不少当事人出于对诉讼或者文书的抗拒,往往会拒收相应文书,但是这样的拒收有用么?

 

       如果没有其他具体目的,单纯的拒收法律文件是没有意义的。不会因为拒收文件而避免诉讼,拒收后法院可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比如留置。

       此情况一般发生在诉讼前期,例如前期材料寄送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单纯地拒收文书,法院依然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若是拒收使得前次送达为无效送达,那么实际收到时间以留置或者公告的方式为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举证期限、答辩期等从实际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拒收视为有效送达,若在诉讼过程中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该地址送达,无故拒收视为送达,送达之日以文书退回之日起计算。拒收导致的结果就是自己虽然没有收到文书,但是法院当做你已经收到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从拒收之日开始计算。此时还拒绝收取法律文件,则是对自己不利了。

     若是收到了法院材料自己需要衡量,法院材料邮寄一般是以ems方式寄送,若是签字了,法院就当做你收到了,希望引起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杨扬律师(咨询电话:15026932206)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于房产相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