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衍生纠纷,原告以款项转入当事人银行卡为由,在原借款人病逝后,起诉银行卡持有人要求全额承担 15 万余元借款本息,当事人委托史长柱律师出庭应诉。
案件起因:原借贷双方系务工相识,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钱,为收款便利临时借用当事人名下银行卡接收转账。原告后续无法收回欠款,得知借款人病故,便追加银行卡户主为共同被告,主张持卡人出借账户、共同举债,需连带清偿全部债务。
接受委托后,史长柱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围绕三大代理要点举证抗辩:第一,持卡人与出借人互不相识,无借贷合意,从未出具借条、未使用涉案借款;第二,提交村委居住证明、快递收货记录、银行取现凭证,证实持卡人常年在家务农,银行卡交由借款人支配使用,全部钱款由借款人取现支配;第三,举证双方此前存在劳务欠款关系,出借银行卡初衷是收取拖欠工钱,不存在协助借款人恶意借贷的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核查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仅发生在原告与已故借款人间,持卡人未实际用款、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还款诉求,仅判令借款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顺利帮当事人摆脱巨额债务。
史长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