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例梳理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A,系乐山XX韵达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经理、在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CC,从事快递装卸劳务服务。
本案系雷A因被张CC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引发二审诉讼,雷A身为乐山XX韵达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在册在岗员工,与张CC洽谈快递装卸服务约定业务规则、计价标准及结算周期,期间虽有个人微信向张CC转账付款、参与对账沟通的行为,但结合双方历年合作惯例、XX韵达公司加盟资质、专用网点对账单据、公司财务参与对账及公账付款、微信群工作对接记录、劳动合同与社保参保信息等完整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雷A全程系履行公司职务代理行为,案涉劳务合同相对方实为张CC与XX韵达公司,一审错将雷A认定为合同责任主体,二审最终撤销原判、驳回张CC要求雷A个人支付 136449.53 元装卸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张CC自行承担。
二、案件审理过程
1.一审阶段张CC诉请雷A支付装卸费 136449.53 元。一审法院以微信沟通约定、雷A个人存在付款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雷A系职务行为为由,认定雷A为劳务合同相对方,判决雷A限期支付全部欠款,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二审阶段雷A提交公司章程、加盟合同、财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股东沟通记录等新证据,拟证明自身系履行公司职务,合同相对方为XX韵达公司而非个人。张CC质证不认可对方证明目的,同时提交聊天记录主张雷A构成债务加入。二审法院对双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结合历年合作记录、付款流水、微信群对账、人员身份及社保劳动合同等事实,对争议焦点作出重新认定。
三、裁判结果
二审最终撤销原判、驳回张CC要求雷A个人支付 136449.53 元装卸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张CC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办案亮点与裁判要点
1.职务代理认定标准明确
二审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职务代理三要件:系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结合劳动合同、社保、股东身份、公司经营权限,认定雷A对接劳务、协商价格、安排付款均属职务行为。
2.历史合作习惯作为关键佐证
往年两家公司合作期间,雷A就存在个人微信付款、安排公司财务转账的交易习惯,不能仅凭个人转账行为就直接认定为个人承担合同责任。
3.对账主体与账单标识锁定合同相对方
案涉对账单标注XX韵达公司专属网点名称及代码,对账微信群包含公司财务、监事,费用亦有公司公账、财务个人账户支付记录,足以证明交易相对方为公司。
4.举证责任规则适用
原告径直主张个人承担债务,未举证排除职务行为性质;被告提交完整身份、合同、财务、沟通链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二审依法采纳其上诉主张。
李梅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