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仲裁机构: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仲裁程序: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开庭时间:2024年3月7日
当事人:
申请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梅玲、徐律师(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背景:案外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将劳务分包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结果:支持申请人核心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1408.21元。
(二)案件核心事实
劳动关系及工作情况: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建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案涉项目本职岗位工作完成,申请人岗位为消防,日工资280元,按实际考勤结算发放;申请人实际于2023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承建的“乐山市市中区嘉州老年养护院项目”,从事安全保卫和消防相关工作。
工伤及治疗情况: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在项目工地钢梯上安装线盒时不慎踩空摔下受伤,当日送至乐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23年6月7日-7月5日);出院医嘱载明: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休息3个月,建议出院后仍需1名护理人员。
工伤及伤残认定:2023年7月25日,经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认定书编号:(2023)川**工认2**号),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10月18日,经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书编号:乐山市劳鉴2023年****号),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
仲裁请求: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无果,申请人在李梅玲律师代理下提起仲裁,核心请求为:① 解除双方自2023年4月起的劳动关系;②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2412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9项费用,明确列明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双方抗辩焦点:
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已参加项目工伤保险,相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应由其承担;二次手术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付;出院后护理费按21.75天/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合同约定日工资280元、月计薪21.75天计算。
申请人补充主张:双方实际约定日工资为350元,请求按2022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76元计算相关待遇。
关键查明事实:申请人已参加案涉项目工伤保险;2022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076元,2022年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6961元;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3年10月6日,医嘱休息期满之日)无异议。
(三)李梅玲(委托代理人)
李梅玲作为申请人谢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审理,凭借专业的劳动法律素养、严谨的代理思路和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助力申请人实现核心仲裁目的,核心优势体现在4点:
证据梳理精准全面,夯实胜诉基础:李梅玲律师协助申请人全面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重点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出院证明书》《工程建设劳动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关键凭证,清晰佐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需停工休息及护理”等核心事实,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被仲裁委全部采信,为申请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清晰列明各项待遇的计算依据,让仲裁请求更具说服力。
法律适用专业精准,主张于法有据:针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李梅玲律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被申请人支付项目”,清晰界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的计算基数和依据,既回应了被申请人的全部抗辩理由,又确保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贴合案件事实,有效规避了申请人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的权益受损风险。
庭审抗辩逻辑清晰,精准把控争议焦点:庭审中,李梅玲律师聚焦两大核心争议点——“申请人工资标准的认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主张(如护理费计算天数、二次手术医疗费不予支付等),结合申请人实际工作情况和法律规定,逐一回应、精准抗辩;同时客观陈述申请人关于“实际日工资350元”的主张,虽仲裁委最终按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标准计算工资,但李梅玲律师的抗辩有效避免了申请人权益被不合理缩减,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得以足额、合法核算。
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实现权益最大化:李梅玲律师全程围绕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获取合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诉求,避开无关争议,精准推进仲裁流程,既推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完全契合申请人意愿),又成功争取到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11408.21元,最大限度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实现了申请人的仲裁目的,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劳动争议。
(四)仲裁裁决核心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结合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裁决:
一、劳动关系解除:确认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6日(医嘱休息期满之日)解除;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医疗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被申请人支付项目: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11408.21元(各项费用明细:停工留薪期工资23870元、护理费16778.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
救济途径: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梅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