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玲律师
李梅玲律师
四川-乐山
15298089912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购车后车辆被抵押?法院:卖家违约需全额退款+支付利息、律师费

发布者:李梅玲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924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XX

被告2乐山市沙湾区**运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二、案件事实

12023 6 16 日,原告向二被告购买川 L96***号重型自卸货车,总价121,200 ,并签订挂靠协议,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

2原告已按约付清全部购车款。

3二被告私自将案涉车辆抵押贷款,因无力还贷导致车辆被贷款公司收走。

2023 12 19 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被告出具《欠条》,确认退还购车款 110,000 ,约定自 2024 1 月起每月支付 11,000 元;逾期则一次性付清全款,并按月利率1.2%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4二被告未按欠条约定付款,原告遂起诉。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退还购车款110,000 及资金占用损失(按月利率 1.2%,自 2023 12 19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裁判理由

1案涉《欠条》系双方就解除买卖合同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约定利息及律师费。

3XX作为共同债务人,与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4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五、判决结果

1被告XX、乐山市沙湾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罗某:购车款:110,000

2资金占用利息:以 11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自 2023 12 19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律师费:10,000

4案件受理费1,350 (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5逾期履行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梅玲(电话微信同号:15298089912),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 2020 年正式投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
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1511120********1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