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王XX、
被告2:乐山市沙湾区**天运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二、案件事实
1、2023 年 6 月 16 日,原告向二被告购买川 L96***号重型自卸货车,总价121,200 元,并签订挂靠协议,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
2、原告已按约付清全部购车款。
3、二被告私自将案涉车辆抵押贷款,因无力还贷导致车辆被贷款公司收走。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被告出具《欠条》,确认退还购车款 110,000 元,约定自 2024 年 1 月起每月支付 11,000 元;逾期则一次性付清全款,并按月利率1.2%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4、二被告未按欠条约定付款,原告遂起诉。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退还购车款11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月利率 1.2%,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裁判理由
1、案涉《欠条》系双方就解除买卖合同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约定利息及律师费。
3、王XX作为共同债务人,与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4、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五、判决结果
1、被告王XX、乐山市沙湾区**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罗某:购车款:110,000 元
2、资金占用利息:以 11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律师费:10,000 元
4、案件受理费1,350 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5、逾期履行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梅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