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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胜诉:公交车内受伤,法院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误工费

发布者:李梅玲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950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5 3 31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宋某

被告2某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3: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

三、案件审理概况

原告熊某某宋某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增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认定

1、事故经过2024 年 8 月 1 日 9 时许,宋某驾驶某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 L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紧急制动,致车内乘客熊某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确认事故成因。

2、治疗及伤残情况熊某某在乐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肩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半脱位等。出院医嘱:休息 3 个月,加强营养,留陪护 1 人,后续取内固定费用约 10,000 元。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3、身份及保险情况宋某某交通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某交通有限公司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 100,000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熊某某事发前在乐山市XX农业有限公司务工,月工资 3500 元,因伤误工停发工资。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726.68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明细:

医疗费:18,649.88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

营养费:3,300

护理费:21,575.4

误工费:17,699

后续治疗费:10,000

残疾赔偿金:89,938.4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鉴定费:1,000

交通费:1,000

六、法院裁判理由

1熊某某乘坐某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2车辆因紧急制动致乘客受伤,承运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系履行职务,由用人单位某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某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4原告虽年满 61 周岁,但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务工并因伤减少收入,误工费予以支持;本案虽为合同之诉,但原告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七、损失认定(法院确认)

医疗费:18,649.88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

营养费:3,300

护理费:21,575.4

误工费:12,657.5

后续治疗费:10,000

残疾赔偿金:89,938.4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鉴定费:1,000

交通费:300

合计:161,021.18 元

八、判决结果

1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保险赔偿款100,000

2被告某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各项损失61,021.18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78 元,由某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李梅玲(电话微信同号:15298089912),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 2020 年正式投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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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120********1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