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宋某
被告2:某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3: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
三、案件审理概况
原告熊某某诉宋某、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增加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案件事实认定
1、事故经过2024 年 8 月 1 日 9 时许,宋某驾驶某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 L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紧急制动,致车内乘客熊某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确认事故成因。
2、治疗及伤残情况熊某某在乐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肩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半脱位等。出院医嘱:休息 3 个月,加强营养,留陪护 1 人,后续取内固定费用约 10,000 元。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3、身份及保险情况宋某系某交通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某交通有限公司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 100,000 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熊某某事发前在乐山市XX农业有限公司务工,月工资 3500 元,因伤误工停发工资。
五、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726.68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明细:
医疗费:18,649.88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 元
营养费:3,300 元
护理费:21,575.4 元
误工费:17,699 元
后续治疗费:10,000 元
残疾赔偿金:89,938.4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元
鉴定费:1,000 元
交通费:1,000 元
六、法院裁判理由
1、熊某某乘坐某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2、车辆因紧急制动致乘客受伤,承运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系履行职务,由用人单位某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某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4、原告虽年满 61 周岁,但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务工并因伤减少收入,误工费予以支持;本案虽为合同之诉,但原告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七、损失认定(法院确认)
医疗费:18,649.88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 元
营养费:3,300 元
护理费:21,575.4 元
误工费:12,657.5 元
后续治疗费:10,000 元
残疾赔偿金:89,938.4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元
鉴定费:1,000 元
交通费:300 元
合计:161,021.18 元
八、判决结果
1、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保险赔偿款100,000 元;
2、被告某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各项损失61,021.18 元;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78 元,由某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李梅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