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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该如果处理

发布者:杨秀婷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7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袁某甲、被告郭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某乙支付郭某甲拖欠的抚养费,从2019年8月至判决之日按每月2,500元计算;2.判令郭某乙从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郭某甲的抚养费每月2,500元,如郭某甲遇到重大花费时由郭某乙和袁某甲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乙承担。事实和理由:袁某甲与郭某乙2016年8月结婚,2017年8月生有一婚生女为郭某甲,袁某甲与郭某乙于2016年12月起开始分屋分床居住。2019年8月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各自住自己父母家至今。袁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朝阳区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正式立案,于2019年12月27日判决为不离婚。从2019年8月起就已经不往家拿钱,包括郭某甲的抚养费、生病时的费用均一分没有拿过,全为袁某甲独自抚养郭某甲。为了郭某甲的健康成长,并应让郭某乙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郭某乙辩称,袁某甲所述与事实不符,郭某乙在婚后将工资卡一直放在袁某甲处,郭某甲的生活费一直由郭某乙支付。郭某乙已经履行抚养义务,不存在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郭某甲要求郭某乙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应该驳回。即使支付抚养费,标准应该按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袁某甲与郭某乙于201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育有婚生女一名,姓名郭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出生。袁某甲与郭某乙现仍为夫妻关系,郭某乙主张工资卡一直在郭某甲母亲袁某甲手中,工资卡曾经挂失是因为袁某甲起诉离婚,郭某乙父亲因此脑溢血去世,郭某乙生气就把卡挂失了,挂失后,郭某乙又将新卡给了袁某甲。袁某甲认可郭某乙的工资卡原来在其手中,其每月支取5,000元,但郭某乙自2019年8月将卡挂失后就开始不支付抚养费了,郭某乙除了用工资卡支付抚养费外无其他方式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郭某甲要求郭某乙支付2019年8月至判决之日的抚养费问题,郭某甲主张自2019年8月起郭某乙将工资卡挂失后不再支付抚养费,但对于郭某乙工资卡现在何人手中,由谁支配的事实,郭某甲之母与郭某乙各执一词,而郭某甲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郭某甲主张从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问题,因郭某甲父母并未解除婚姻关系,郭某甲日后由谁抚养尚未确定,故无法支持其该项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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