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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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债权人,成功认定借款事实,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吴豪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8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0年,黄某某吴某某骗往湖南永州参与传销,强迫吴某某寻找资金及发展新成员。吴某某在威逼利诱下被迫同意,并向他人借款,但均未能借到。黄某某为获取吴某某信任,打消吴某某退出念头,主动提出借款给吴某某,要求吴某某先行出具借条,但未实际向吴某某交付现金或转账款项。几年后,传销组织因没有收入而解散。案涉借条出具至今已经长达11年,黄某某一直未向吴某某催讨案涉款项,因为黄某某明知其并未交付借款,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

黄某某辩称,关于本案借款事实,当时在湖州做生意需要,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黄某某愿意帮忙吴某某,故黄某某告知吴某某钱在文成县二源镇黄某某母亲处,让吴某某直接去黄某某母亲处取钱。吴某某黄某某母亲处收取5万元款项后,当场出具借条。吴某某抗辩案涉款项涉及传销,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实已经由黄某某母亲交付吴某某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13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⒉本案诉讼费由吴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吴某某黄某某借款50000元。2010年7月13日,吴某某黄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天借黄某某人民币伍万圆〈50000.00〉,利息壹分壹,1分1,古2010年6月初2,借款人:吴某某”。借款后,经催讨,吴某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吴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据作为凭据,借据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黄某某对借款经过能予以合理说明,故黄某某吴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黄某某主张吴某某按月利率1.1%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吴某某主张黄某某提供的借条系在湖南从事传销活动中要求吴某某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元,由吴某某负担,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黄某某提供吴某某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并对借款经过及款项交付作出合理说明,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吴某某认可本案借条的真实性,但辩称黄某某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吴某某辩称黄某某未实际交付借款,但其在出具借条后始终未向黄某某索回借条,吴某某主张其忘记曾出具借条,明显与常理不符。吴某某另主张黄某某欺骗其加入传销组织,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黄某某吴某某涉及传销,亦与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没有关联。故吴某某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豪(咨询电话:15168730631),文成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法学专业。先后在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