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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抗辩大幅减损!代理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典案例

发布者:刘昶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亮点

代理内蒙古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应诉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面对原告 5075 万余元工程款及 132 万余元利息的高额诉请(本息合计 5208 万余元),通过精准锁定实际施工人、构建完整已付款证据链、击破不当造价主张,最终推动法院判决某公司仅需支付 529 万余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近 4700 万元付款责任,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

二、案件背景与代理困境

1. 高额诉请压力

2014 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就 “F12 配套生活区” 项目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某建筑公司以某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总造价 2.37 亿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5075 万余元及利息,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诉求金额巨大,某公司面临沉重付款压力。

2. 多重核心争议

·合同效力争议:案涉项目存在 未招先定情形,多份合同(含备案合同)效力待定,工程款结算依据不明确。

·实际施工人争议: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为案涉工程承包人,而某公司掌握证据显示王某为实际施工人,二者存在挂靠关系,某建筑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已付款争议:某公司主张已向实际施工人王某支付工程款 1.88 亿余元,但部分付款未直接转入某建筑公司账户,某建筑公司仅认可 1.08 亿余元。

·造价鉴定争议:某建筑公司申请对 1.3 亿元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涉及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多个复杂子目,鉴定范围与金额争议极大。

3. 证据梳理难度

案涉工程施工周期长(2014 年 - 2016 年),付款笔数达 89 笔,涉及某建筑公司、**公司、个人收款账户等多个付款对象,资金流向复杂,且存在顶账房、甲供材、借款抵扣等多种付款形式,证据梳理与整合难度极高。

三、核心代理策略

1. 锁定实际施工人,突破主体资格抗辩

·举证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王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施工,自负盈亏、上缴 3% 管理费,证实二者系挂靠关系。

·提交王某自认笔录、资金对账表、财务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王某生自筹资金、自主组织施工,某建筑公司未实际投入人力、物力,仅提供资质并收取管理费。

·主张某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无权单独主张全部工程款,实际权利主体应为王某,从根源上削弱某建筑公司的诉求基础。

2. 构建完整已付款证据链,夯实付款事实

·整理 89 笔付款凭证(含银行回单、付款委托书、收据、顶账协议等),形成《内蒙某置业付中国某建筑支付汇总》,经王某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总额达 1.88 亿余元。

·针对某建筑公司不认可的向*公司、王某指定个人账户的付款,举证王某挂靠*公司施工部分工程的事实,及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曾用于委托付款的记录,证实付款行为的合理性与关联性。

·结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王某财务人员身份,佐证收款行为的有效性,最终法院采信 1.8805 亿余元已付款事实。

3. 精准应对造价鉴定,剔除不当造价主张

·主张案涉工程应参照备案合同结算,明确承包范围仅限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公司承建,某建筑公司无权就该部分申请鉴定。

·针对鉴定意见中的有争议部分,逐一质证:对无完工单的塔吊基础、电梯井子架等,依据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书》主张已从结算中扣除;对单方提供图纸的蒙古包钢结构、外网工程等,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与举证责任分配,争取法院采信;对价格争议部分,以认价单形成于诉讼期间、对某建筑公司无约束力为由,主张按定额及施工同期信息价计算。

·成功剔除某建筑公司主张的主体混凝土泵送费、冬季施工费等无依据造价子目,大幅压缩鉴定结果中的不合理部分。

4. 合理主张合同效力与优先受偿权

·认可案涉合同因 未招先定无效,但主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强调某建筑公司作为挂靠方,其优先受偿权应限于实际欠付金额。

·针对某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主张,结合付款时间与诉讼时效,论证其主张未超过法定期限,平衡当事人权益与法律规定。

四、关键进程与胜诉结果

1. 庭审焦点突破

庭审中重点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已付款真实性、造价鉴定合理性展开辩论,提交《承包合同》、付款汇总表、王某自认笔录、鉴定质证意见等核心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观点。

2. 法院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 ** 民初 *** 号民事判决:

·认定王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均无效;

·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 1.93 亿元,已付款 1.8805 亿元,欠付工程款仅 529 万余元;

·支持某建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但驳回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主要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3. 胜诉核心价值

相较于某建筑公司 5208 万余元的初始诉求,最终判决付款金额仅为 529 万余元,大幅减少了某公司的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不当支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五、案例典型意义

1.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关键作用:本案明确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自筹资金、自主施工、自负盈亏),为同类案件中削弱被挂靠方诉求提供了重要参考。

2.已付款证据链构建的实践价值:针对复杂资金流向,通过整合多类型付款凭证、第三方确认文件、生效裁判文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印证付款事实,为同类复杂付款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3.造价鉴定的精准应对策略:面对高额造价鉴定申请,通过明确结算依据、区分施工范围、质证鉴定子目合理性,成功剔除不当造价主张,展现了复杂工程纠纷中鉴定异议的有效应对方法。

4.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时,工程款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同时平衡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的权益,为同类合同效力争议案件提供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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