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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破局审计僵局!代理江苏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典案例

发布者:刘昶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亮点

代理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某公司”)与内蒙**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面对被告以 “未完成审计” 为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困境,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成功争取鉴定意见中不确定部分的核心造价金额,最终推动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181 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且司法鉴定费 99.9% 由被告承担,全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与代理困境

1. 审计僵局导致工程款拖欠

2021 3 月,江苏某公司中标内蒙**大学校史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 630 万余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 60%,审计审决后支付至审计金额 97%,剩余 3% 为质保金。工程于 2021 8 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按约支付 378 万余元(合同价 60%)后,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2. 核心争议焦点

· 工程价款确定争议:被告主张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而原告认为被告不配合提供暂估价确认手续、审计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 鉴定意见争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区分 “确定部分”(523 万余元)和 “不确定部分”(36 万余元),被告主张不确定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款。

· 逾期利息争议:被告认为未完成结算系原告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拖延付款应承担二倍 LPR 利息。

· 费用承担争议:原告主张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无合同依据为由拒绝。

3. 政策与合同依据冲突

被告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援引 “国有投资工程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的惯例拖延付款,但住建部明确要求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需在政策与合同约定间找到突破点。

三、核心代理策略

1. 突破审计僵局,启动司法鉴定

· 援引住建部相关通知,主张审计结论并非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导致审计停滞,原告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 向法院提交《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审计公司回复》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审计停滞系被告过错,司法鉴定是确定造价的合法途径,成功推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2. 精准质证,争取不确定部分造价

· 针对鉴定意见中 36 万余元的 “不确定部分”,逐一梳理证据:对有各方签章确认的技术核定联系单(精装修增项、布展增项等),强调被告在鉴定质证阶段已认可其真实性,且未在复核期内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将其列为不确定项系证据识别错误。

· 对标注 “标外重新组价” 的部分,因原告仅提供收据、缺乏关联性,主动放弃该部分小额造价,聚焦核心增项工程,提高其他不确定项的采信概率。

· 对 034 号技术核定联系单存在的工作日标注差异,通过比例计算调整造价,促成法院采纳该部分金额,最终成功争取 36 万余元不确定部分中的 36.4 万余元。

3. 主张逾期利息,明确责任主体

· 提交审计公司《回复》证明,审计未完成是因被告未提供暂估价确认手续、原告补报资料后仍未达成一致,无法归责于原告,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 结合合同约定的 “审计审决后支付至 97%”,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 7 18 日)应视为 “审计审决之日”,以此为利息起算点;质保金 3%16.8 万余元)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023 10 1 日前)无息支付,合理区分利息计算范围与标准。

4. 争取费用合理分担

· 主张司法鉴定费系因被告拖延审计产生的必要维权费用,应按法院采纳的鉴定金额比例分担,原告仅承担小额费用。

· 虽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未获支持,但通过聚焦核心诉求,确保工程款及利息、鉴定费等关键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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