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京房产律师: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68人看过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在法律上找不到对阴阳合同的效力的明确认定。法官在具体断案时,如果基于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就应当去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可“阴合同”,而否定“阳合同”。但是这种为了逃避税收义务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税收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往往我们多会认可“阳合同”,而否定“阴合同”。

【案例】

   2015年9月,王某将其店面卖给周某,双方约定房款总价为68万元。10月9日,周某向王某支付定金9万元,为了避税,签仃的《购房合同》上写明的价款为20万元,待付清房款20万元后一周内交付店面并办理过户手续。在周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后,周某、叶某于11月25日签仃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王某将店面产权证交付给周某。因周某拒绝向王某支付余款5. 6万元,叶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认定问题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二者均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纠纷,并应对买卖双牙实行民事制裁。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之一的价格条款违法进而导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低价。就是一种“阴阳合同”。也由此导致了后来买卖双方因价格不同发生争议,两份合同的效力发生冲突。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

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确认叶某是有权转让后,周某与叶某订立的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而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