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健与钱红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无房产证。在双方诉讼离婚期间,于2014年10月12日,丈夫刘健擅自与本村村民张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与张斌。妻子钱红以刘健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张斌恶意串通为由,将丈夫刘健与买主张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斌立即迁出房屋。被告张斌辫解,虽然购买房屋时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但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判决:一、被告刘健与张斌关于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张斌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刘健与钱红。三、刘健返还张斌购房款80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健并未取得钱红的同意,其与张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力的合同。故钱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给张斌造成的损失刘健应当赔偿。
【律师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同业主本人进行签约,如果是同代理人签约最好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或者承诺书,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