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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孩子是别人的,男子索赔精神损失费!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案情

女子婚前恋爱未和前男友分手

2019年底,阿鹏和妻子小美(两人均为化名)分居。不久后的2020年初,小美告诉阿鹏,他含辛茹苦养育的婚生子生父另有其人。这一晴天霹雳使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小美主动要求离婚,阿鹏也坚决要离。庭审过程中,小美还陈述了一段她和前男友的往事。在和阿鹏恋爱时,小美并没有和前男友实质性分手,两人仍然同居在一起。小美和阿鹏交往半年后,小美选择和阿鹏“闪婚”。可因缺乏感情基础,夫妻俩婚后关系并不融洽,矛盾不断甚至分居,最终闹上法庭。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鹏、小美均坚持要求离婚,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基础已经荡然无存,无和好、挽回的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诉讼过程中,阿鹏以孩子非亲生为由反请求小美返还抚养费,同时以自己遭受欺骗、精神受到极大损害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龙岗法院认为:小美与阿鹏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小美和他人同居的行为也非友善,而正是这种草率和不理智酿成了如今二人不幸婚姻的苦果,小美存在过错;阿鹏在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把孩子视如己出予以抚养,他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小美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龙岗法院判决准予阿鹏与小美离婚,孩子随小美生活,抚养费由小美负担,小美向阿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阿鹏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阿鹏其他反诉请求。

说“法”

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

赔偿的适用范围

普法君梳理发现,对比已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的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中的关于“同居”过错情形的表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法典直接表述为“与他人同居”。“原婚姻法排除了‘小三’的过错,民法典删除了‘有配偶者’,意味着即便自己是单身,但与有配偶者同居的,也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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