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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3人看过举报

[导语]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这天胡永红律师正在给恩施市盛家坝中学全体师生、私营企业主、乡直单位负责人等讲解、宣传《宪法》,突然参加听我讲座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刘先生诉说,他所在的村委会要对其承包地进行调整,理由是其承包的柑橘地太多,其他村民太少,多数村民有意见。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200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村委会坡地种柑橘期限为三十年,五年后可以结果了,村民们的意见越来越大,要求收回其承包地的呼声越来越高。三个月前,村长突然告诉他,他的承包地要做调整,因为他的承包地太多了,多数村民在不停地闹意见,现准备上访。

刘先生感到很奇怪;刚承包柑橘坡地的时候,全体村民没有人说有意见;五年了,柑橘树苗一天天长大了,也没有说有意见;现要要结果了,要收益了,有收获了,大家意见就出来了。

他请教胡永红律师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承包营权呢?

[律师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所以,村长的意见是违法的。如村长执意要调整承包地,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刘先生可以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键词解读:

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调整是指以行政手段,根据农户人口或者劳动力的多寡来进行资源配置,农民可以无偿而且合法得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内容,要按照其约定。对此,胡永红律师作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老刘承包柑橘地,育苗发展数百亩;

三十年期限远未到,未结果时无问津;

刚到挂果收益时,村民分外把眼红;

要求调整承包地, 严重毁损多数决;

村长执意要调整,依法诉讼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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