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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出来的办法能否取代法律规定的办法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02人看过举报

【导语】:2014年“三八”妇女节,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接到法律顾问单位“怡静小区”打来的电话,请胡律师参加业主委员会关于电梯使用、保养、维护收费方案的制定。

【案情简介】:怡静小区的第一座高层住宅启用了,住户们陆续搬入。关于电梯的使用、保养、维护如何收费,开发公司留下的物业公司几次请业主开会商议都不成功;都不关心,你来他不来。物业公司只好贴出布告,说是依法按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收费。这下子业主可关心了,纷纷议论起来。

低层的业主说:“五楼的住户怎么能跟十五楼的比呀?我们才乘了几步电梯?这不太公平。”大户型的业主也喊不公平,说:“我面积虽然不小,可是人口并不多,也没有多乘座电梯呀!”最后,胡永红律师和几位管理头脑发达的业主,经过苦思冥想终于研究出一个多要素的综合法打分法,让大家都服气了,并且一致推选他们当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但有业主就提出来了,他们自己想出来的办法能取代法律的规定吗?自己想出来的办法合法吗?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当事人对民事问题的处置,只要不妨害国家利益、初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就没有必要干预,即无需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授权给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普适的法律的针对性往往不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自治优先时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当事人自治时起示范作用;或无法自治时,作为补充的处置办法。

所以,本案在大家没有约定时,物业公司依法处理;而大家有了约定的办法,当然能取代法律规定的办法。

【关键词解读】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强调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则相对应的,由于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状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就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最后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言诗以示总结:

自己想出的办法可以取代法律规定

电梯使用维护费,业主协商不成功;

依法收费显公平,业主怨气鸣冤枉;

律师支招综合法,大家服气选业主;

约定优先于法律,意思自治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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