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案例四:涉及婚姻不安宁期间夫妻一方举债性质认定
(一)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难
(二)证据获取审查难
(三)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出资性质认定难
(一)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前置审查步骤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 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2. 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 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2. 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3. 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四)举证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 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2. 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债务人举证反驳
3. 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五)涉夫妻债务案件中几种特殊情形的审查
1、债务产生于婚姻不安宁阶段的考量
2. 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出资性质的认定
3. 采取更严格的判断标准认定债务性质的情形
来源:上海一中院、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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