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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妻子借钱丈夫不还!AA制婚姻法律上认可吗?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20人看过举报


经济上相对独立的“AA”制婚姻模式使得夫妻双方对对方的财务状况并不完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不能偿还,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分担债务呢


经济上相对独立的“AA”制婚姻模式

使得夫妻双方对对方的

财务状况并不完全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

到期不能偿还

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分担债务呢?


案例索引

白领夫妻约定财产“AA”制

第三人不知情夫妻共同偿还


80后夫妻丽某和王某结婚前,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2014年,丽某辞职自己独立创业,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丽某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将丽某和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王某以自己和丽某“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以丽某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偿还。


对于王某的答辩意见,丽某表示认可,承认这属于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但同时,丽某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李某说自己和王某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李某不知情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丽某和王某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是李某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丽某和王某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该案中丽某和王某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是否知道”是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

  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

  就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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