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广起,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古交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起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5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9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1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广起从小峪沟居民武通达名下,以14.6万元购得位于古交市三岔口的一处民宅。后孙广起于2008年、2010年以贩煤、养车运输为名,以上述所购民宅向石某抵押借款共计28万元,并于2015年3月23日向石某出具了借条和抵押承诺书。2010年9月23日,孙广起出具借条和抵押承诺,以上述同一房产向安某抵押借款5万元。2011年7月15日,孙广起出具借条和抵押承诺,以上述同一房产向杨某抵押借款10万元。2012年9月23日,孙广起出具借条和抵押承诺,以上述同一房产向王全才抵押借款5万元。2012年12月4日,孙广起出具借条和抵押承诺,以上述同一房产向张某借款5万元。孙广起除归还杨某1000元外,将其他借款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出借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广起以经商为名,隐瞒同一房产多次抵押他人的事实,利用重复抵押的手段,骗取他人5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广起从小峪沟居民武通达名下,以14.6万元购得位于古交市三岔口的一处宅院,该处宅院宅基地登记户主为武通达。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孙广起以做生意为由,向石某借款12万元;到2015年的时候,一共欠了石某28万,2015年3月23日,孙广起给石某出具了28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以三岔口的宅院作担保,拆除后全部归还。
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孙广起以其购买的三岔口的宅院作抵押,向安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还不清,以该宅院相顶。后孙广起归还了安某9500元利息。
2010年左右,被告人孙广起向杨某借款14万元。2011年7月15日,杨某向孙广起要钱时,孙广起没钱,就与杨某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3.6万元,并约定以孙广起一院作抵押,如到期未还,杨某有权收回孙广起房产。2014年6月12日,孙广起还欠杨某9.9万元。双方写了一份卖房协议,约定如果2014年农历9月15日前,孙广起付不清欠款,孙广起宅院的五间正房属于杨某。
2012年9月23日,孙广起向王全才夫妇借款5万元,之前的2006年孙广起曾向王全才夫妇借款2万元,孙广起一并给王全才出具了7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三个月内还2万元,余款在2013年5月全部还清,否则用三岔口的宅院以15万元低顶,并抵押了购房协议一份。孙广起向王全才夫妇借5万元时,并未告知该房产已抵押给别人。后孙广起一共归还王全才夫妇5000元。
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孙广起以养车为名,向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以三岔口的宅院作抵押,到期还不上,该房产归张某所有。孙广起向张某借款时,并未告知该房产已抵押给别人。后孙广起支付了张某约1万元的利息。
2016年2月3日,孙广起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农业银行被抓获。
经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鉴定,孙广起位于古交市三岔口的院落合计为人民币97165元整;按照政府拆迁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该处房产价值为人民币529872.80元整。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广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孙广起诈骗所得104500元,继续向被告人孙广起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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