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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关联企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19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3月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张某。张某实际工作的地点为B公司,2017年4ue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因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无法申报工伤,遂申请仲裁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就本案有一点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有意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实务中,则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的却是乙公司的印章;二是“调兵遣将”,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劳动关系;三是“暗渡陈仓”,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阻断劳动关系;四是“迷魂阵”,一套人马、几块牌子,让劳动者琢磨不透自己到底是哪个公司的员工。


      对关联企业间混同用工,劳动者和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在经济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内部劳动合同制度的转移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来认定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部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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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年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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