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女士和张先生通过他人介绍结婚,婚后3年多来生活一直不睦,因此2017年5月二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张先生的生活一度很是拮据,对当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表示懊悔,于是来到司法所,想问问能否这自愿离婚协议书能否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张先生无法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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