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网

以专业、敬业、务实、勤奋精神致力于提供一流法律服务

IP属地:湖北

胡永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6392922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湖北律师|约一起服毒自杀,前妻中毒身亡,男子活着被判刑!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717人看过举报


今年5月份

四川检察机关公诉了一起相约自杀的案件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对离异的夫妻

究竟是什么情况?

两人相约服毒自杀,男子觉得味道不好没有吞咽

     

朱某与前妻余某因为婚恋矛盾引发争吵,两人越吵越生气,越吵越觉得难过,激动之下两人相约通过喝农药一同自杀,一了百了。


于是朱某独自离开住处购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回到住处后,分别将农药倒入各自的纸杯中,朱某先抬起纸杯喝了一口,但是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咽下去。

之后朱某看见于某也喝了一口农药,但现在,朱某已然后悔,于是将余某装有农药的杯子打翻在地,并将余某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的死亡原因是农药中毒死亡

男子过失致前妻死亡,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因为婚恋矛盾与余某相约自杀,虽然积极阻止余某的自杀行为并积极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仍因其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余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遂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个草率的决定

毁了两个人的人生

一人死亡、一人入狱

朱某对自己和前妻草率的决定感到十分后悔

但天人永隔,他无法改变什么

也没办法挽回前妻的生命

只能在牢狱中救赎

//////////

有的小伙伴不明白

为什么明明是两个人相约自杀

没死成的这个还要背负刑事责任呢?


检察官有话说

相约自杀,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的自杀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6392922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3688

  • 昨日访问量

    25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永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