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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个不受劳动法保护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354人看过举报

  退休再就业竟然不受劳动法保护?退休再就业的老人,一定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4岁的赵大爷在两年前到一家保洁公司工作,但在今年2月,主管告知其被辞退了。赵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而且,主管李某在去年10月的一次工作会上,还让自己多干了一个人的活儿,口头承诺加一个月工资1900元,可到现在也没有兑现。赵大爷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2850元以及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并没有要求赵大爷多干一个人的活儿,更没有承诺多给其一个月的加班工资。“这是赵大爷自己的误解。”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劳务分配是三个人清扫三层建筑,每人一层,而去年10月之前正好有一层还没有开业,所以是赵大爷和另外两个人,一共三个人干两个人的活儿,而公司给的是三个人的工资。之后那一层开业了,公司就把这层的活儿分下去了,变成了一个人清扫一层,实际上每个人干的活儿符合双方约定。至于辞退赵大爷,是因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还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所以,公司辞退赵大爷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保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退休老人,如果加入退休打工族,一定要学会如何合法维权老人要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应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双方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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