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权属认定
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由于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
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权属认定
普遍来讲,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或以该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的,如果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产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子女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房产权属的认定
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出资就一定能享有房屋权益吗?那可不一定哟!
【典型案例】张女士与何先生于2011年4月相识并开始同居。2013年4月,两人首付共同出资以何先生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由张女士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现两人已不存在同居关系。现张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但何先生辩称,该房屋系其与胞姐共同出资购买,与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张女士主张其曾向还款账户的账号上汇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但张女士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双方同居间共同购买的,但张女士未能提供其支付了购房款的直接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张女士申请法院调取的相关汇款证据仅可证实其曾向何先生偿还购房贷款的还款账户中汇入相关款项,不能证实本案涉及房屋系其与何先生共同购买的。
故法院对张女士分割房产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对于张女士同居期间给付何先生的款项,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作为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占有对方的大额钱款款或贵重物品等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其继续占有将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张女士要求何先生返还该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在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一方出资,房屋权属却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情形时,如果出资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是用于双方共同购房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借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