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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需清偿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97人看过


【案情】

2013年2月20日,孙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4年,张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支付该笔借款。

2016年10月11日,孙某于去世,孙某与其妻仅育有一子孙小二,且孙某的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孙某去世,孙某的遗产仅为孙某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公寓的房屋一套(房屋价值300万元)。

2017年3月3日,债权人张某欲向孙某主张债权,但发现孙某已经去世,且孙某的遗产已经由孙小二继承。

【张某咨询问题】

张某是否可以向孙某的继承人孙小二主张归还本案涉及的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本案中张某依据“借款合同”关系,依法享有对孙某的10万元债权;

其二、孙某去世后,遗产为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其三、本案中孙小二合法继承了孙某的财产,且孙小二继承的遗产价值(300万元)超过被继承人孙某的负债额度(10万元),故孙小二应当向张某归还孙某所欠款项(10万元);

其四、本案中,张某应先以协商的方式与孙小二解决二人争议,若协商不成,张某可向孙小二所在地人民法院向孙小二提起诉讼,要求孙小二向其支付欠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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