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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中员工受伤,法院这么判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08人看过


尽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现实生活中的多元化用工方式导致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尤其在工程施工领域,因承包转包等模式引发的劳动纠纷层出不穷。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A作为某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将该厂房的油漆工程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油漆工应当接受A公司管理。因工期紧迫,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指派其招用人员张某进行油漆施工。李某和王某系个体经营,都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也没有承揽油漆工程的资质。2015年3月10日,油漆工张某在施工中不慎摔伤。11月1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却未能送达A公司。12月29日,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将审查结果告知A公司后,其未就张某受伤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次年2月19日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A公司不服此认定结果,经复议未果后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其撤销此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约定李某所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A公司管理。后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并由王某招用上诉人张某进行油漆施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某在A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时不慎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引申出是否承担工伤责任的问题。其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而前者还会延伸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等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此后的司法实务中就将《通知》**条规定的内容视为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并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后附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拂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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