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赵某、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第一,被上诉人陈某接受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与被上诉人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被上诉人某贸易公司应依约向上诉人王某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上诉人赵某即使在微信中承诺承担退款责任,但是否应依此免除被上诉人某贸易公司的合同义务,重审时应重新审查。
第二,根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上诉人某贸易公司已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货物,上诉人王某亦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王某主张解除《货物销售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重审时,应要求上诉人王某明确其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案涉货物的质量问题,一审对上诉人王某提供的单方检测报告未予采信,未认定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又认定被上诉人赵某返还税款及利润69000元,二者存在相悖之处。重审时,应审查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赵某却在微信中承诺退款,则被上诉人赵某应承担推翻其退款承诺的举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某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