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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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深圳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吕XX、深圳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韩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9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吕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吕XX、新XX公司向韩XX预付租金至2016年11月末,2016年11月3日韩XX因吕XX、新XX公司在承租期间对房屋装饰装修及物品造成损坏不同意继续出租房屋,吕XX、新XX公司同意并于2016年11月4日搬离房屋。此后,吕XX、新XX于2016年11月14日将房屋钥匙邮寄给刘XX,并提供出邮寄快递单。韩XX坚称不认识刘XX,吕XX、新XX公司二审提交录音和视频,主张通过与其他承租户的对话录音,能够证明刘XX代韩XX出租管理房屋,刘XX是韩XX外甥;租赁房屋内的监控也拍摄到刘XX进入屋内查看情况的影像。由于刘XX与韩XX是否存在关系,刘XX是否接收钥匙,影响本案对吕XX、新XX公司返还房屋时间以及开锁费损失承担的判定,故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应当由吕XX、新XX公司配合法院追加刘XX参加诉讼。如果刘XX在不认识房主韩XX的情况下,擅自以韩XX亲属名义与承租户沟通租房事宜,并在收取房屋钥匙后没有及时告知房主韩XX,由此导致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应由吕XX、新XX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在韩XX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租赁双方曾就损失赔偿数额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吕XX、新XX公司提出在其承租前房屋于2009年起一直出租,故评估过程中是否考虑了房屋装饰装修及物品的折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与吕XX、新XX公司承租期间造成损失范围相对应,以及在能够修复情况下是否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等,一审法院应与评估机构进行确认后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2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XX、深圳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X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单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许X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赵海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办案经验丰富,为人正直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84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