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法院在被告处保全的被控产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因缺少定位槽的技术特征,故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二、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做广告的被控产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但该行为属于许诺销售,并无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故不需承担经济赔偿。
二审:关于法院在被告处保全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附图对权利要求1中“定位槽”所作的进一步限定,不能读入(限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认为涉案专利只有端盖上有了定位柱才能形成定位槽的主张不成立。故此,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此,撤销原判,改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并赔偿15万元。
最终本案获得扭转性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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