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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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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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作者:刘后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8次举报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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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文律师,女,中共党员、现任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重庆市优秀党员律师、重庆五一巾帼标兵、南川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