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律师力驳从轻辩护意见,被害人获赔 10 万元
一、案件背景
冯某(女)与朱某(男)系邻居,双方因界址纠纷长期存在矛盾。2022 年 4 月 12 日清晨 6 时 45 分许,朱某借口冯某在其母亲面前说了其女儿的坏话,来到冯某家门前寻衅滋事。理论过程中,朱某先是扇了冯某一个耳光;冯某告知其家中有监控、让其不要知法犯法,朱某非但不听,反而将冯某拉离监控区域继续推搡,拉扯中扯断冯某脖子上的项链,又打了冯某一个巴掌,致其头昏脑胀,随后用手指狠掐冯某右手,将右手掌骨掐断。冯某连声呼救,幸得隔壁施工人员及时赶来拉开,才免遭进一步侵害。事发后,冯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手第 5 掌骨骨折;2、头面部外伤。经鉴定,冯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处理。
二、律师介入
冯某找到杨长芳律师,坚决要求追究朱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主张附带民事赔偿。杨长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梳理双方积怨背景,搜集监控视频、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及前案卷宗等相关证据,并向检察院、法院明确提出依法追究朱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支持民事赔偿的诉求。
庭审中,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愿意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建议对朱某从轻处罚。
对此,杨长芳律师逐一反驳:
1、自首不能成立。朱某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在被问到是否用手掌殴打冯某嘴巴这一关键事实时,仍不如实供述,反而狡辩、试图掩盖真相,认罪态度不好,亦无真诚悔改之心,不符合自首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的成立条件。
2、朱某并非无前科劣迹。 2019 年,朱某兄弟几人及其母亲曾因邻里纠纷对冯某实施殴打,致冯某轻伤,朱某当时系共同参与殴打者,只是由其母亲将责任承担下来,当时仅追究了朱某母亲的刑事责任;但前案卷宗足以证明朱某共同参与的事实。本次伤害系朱某对冯某的第二次伤害,并非初犯。
3、朱某并未实际赔偿。 辩护人虽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朱某至今未向冯某表达赔偿意愿,更未作出任何实际赔偿。
4、被害人冯某没有任何过错。 冯某系在自家门前被朱某主动上门寻衅、继而殴打,整个过程有监控为证,冯某始终未动手,不存在任何过错。
5、冯某坚决不谅解。 冯某明确表示不谅解朱某,积极要求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三、承办结果
东台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杨律师始终站在冯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参与调解工作,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朱某赔偿冯某 10 万元,冯某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并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在依法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被害人争取到了足额赔偿,实现了 “追责” 与 “获赔” 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