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名为 “外包” 实为 “派遣”—— 一起劳务用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的胜诉案例
一、案件背景
某日中午,绿化工人于某正在一处高铁涵洞内午休,被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执行邮递任务的邮政工作人员贲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调查作出责任认定: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律师介入
接受于某委托后,杨长芳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对贲某制作的询问笔录。经核查发现:贲某发生事故时正处于邮递工作过程中,系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
据此,杨长芳律师将肇事人贲某与邮政公司一并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审理过程中,邮政公司举证其与德科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协议》,辩称:贲某系与德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并非邮政公司员工;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及人身损害法律责任均由德科公司承担,故邮政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追加德科公司为共同被告。德科公司则辩称:其与邮政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邮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围绕 “外包” 与 “派遣” 这一核心争议,代理律师穿透合同外观、全面梳理实际用工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从用工链条看,投递人员系邮政公司先行聘用,邮政公司为转嫁用工风险,方与德科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并安排投递人员与德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邮政公司向德科公司支付一定服务费,连同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按月支付,由德科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
3、德科公司除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外,对投递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安全培训、车辆管理等一概不负责,上述用工管理职能实际均由邮政公司行使。
据此,邮政公司系对贲某进行实际用工管理的单位,双方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代理律师积极主张:邮政公司与德科公司应对本案损害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用工情况作出判决:邮政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德科公司对其中 20% 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邮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仍主张其与德科公司系合法劳务外包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