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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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0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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