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刘海杰律师
执业资质:1330720**********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取保候审 |520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