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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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保管物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取保候审 |521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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